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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图书馆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May 1, 2021 |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文化服务宗旨与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大庆市图书馆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大庆市图书馆(以下简称本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博学大街十九号。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人民币玖仟肆佰零壹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传承、传播人类文明成果和科学文化知识信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承担文献的普查、收集、登记、整理、修复、借阅、保存、研究利用等工作;

承担社会教育、学术交流、全民阅读服务等工作;

承担文化广电和旅游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图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借阅工作;

承担全市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工作,建立基层文化信息传播网络,指导基层中心的建设并培训相关工作人员;

承担社会教育、学术交流、全民阅读服务等工作;

承担全市地方文献(古籍)普查、登记、整理、修复和研究利用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单位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

2)通过党支部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活动安排等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注意保密。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党支部。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和执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汇报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与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方代表1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二)本单位代表5名:本单位馆长、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副馆长2名,为当然理事;职工代表1名,由本单位推选产生;

(三)社会各方代表9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代表各1名,由各部门委派产生;市内图书馆行业专家1名,由市图书馆学会推选产生;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代表4名,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向社会公开聘选。

理事会成员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建议;

(二)提出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建议;

(三)提出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建议;

(五)提出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及修改建议;

(六)提出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建议;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

(八)对管理层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对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本单位办公室,设兼职主任1名,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撰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

(四)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与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益相关方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接受本单位邀请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考核和提名,经理事会选举、审核、聘任;设常务副理事长1名,由本单位馆长担任;设副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考核和提名,经理事会选举、审核、聘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督促和检查管理层的落实管理层行政会议等决议情况;

(五)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完成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和完成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管理层的落实管理层行政会议等决议情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馆长或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讨论会议议题;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审核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核和聘任馆长、副馆长、法人代表人选;

(五)审议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审议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七)审议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及绩效考核方案、激励约束及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和弃权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应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一)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专家或管理人员意见;

(二)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经理事长或馆长同意,本单位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管理层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1名、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馆长3名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四十六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馆长、副馆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考核、提名,理事会审核、聘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党支部书记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履行选举任免程序。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根据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公开竞聘产生,报理事会通过,馆长聘任。

第四十八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举办单位和上级组织部门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五)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单位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大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十条  本单位设置无内设机构。

 

第七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下称“读者”)是全体社会公众。

第五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免费享有本单位基本服务的权利;

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参与本单位决策的权利;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爱护本单位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大庆市图书馆官方邮箱:dqslibrary@163.com

大庆市图书馆官方咨询、投诉电话:0459—6500916

大庆市图书馆读者意见箱。

第五十五条  办公室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受理读者投诉事项;

(二)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和书面投诉的接受登记;

办公室应对投诉情况进行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做好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在编及与本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本单位实行岗位聘用制,岗位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按规定使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对本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维护本单位权益和声誉;

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均不接受。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六十八条  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大庆市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七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七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理事会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2日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涉及大庆市图书馆登记事项的,以大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签章                      举办单位签章

 

                2021年4月22日